案情解读
【案情概述】2017年2月陆某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新元公司20%股份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陆某某,陆某某在2017年6月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约定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10%违约金,合同签订时陆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给陈某,后陆某某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被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没收陆某某有定金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律师意见】辉川律师在接到陆某某的委托后,认为陆某某未按合同及时款项,确已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陈某没收陆某某定金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陆某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陆某某除支付的定金外,不再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