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r Case

案情解读

【案情概述】2015年4月,李某与安徽省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投资200万元购买该生物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该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上市,若该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上市,该公司则按原价从李某回购股份,并向李某支付投资额的20%作为违约金。最终该公司未能合同约定的时间在新三板上市,并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回购李某手中的股份。
【律师意见】辉川律师在接到李某的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发现在投资合同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个人名义为合同提供了担保。辉川律师认为在公司经营不善以至无力回购股份的情况下,将王某作为共同被告之一起诉才能最大程度的追回李某的投资款。
【判决结果】安徽某法院判决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40万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王某个人向李某支付了该款项,李某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